当事人: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住 所:合肥市蜀山区顺丰丰泰产业园研发楼100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2758635W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18155183995
你单位于2020年10月15日实施了违法分包的行为,涉嫌违反
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2年12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蚌埠市淮禹书苑项目位于蚌埠市禹会区圈堤路东侧前进路南侧,于2020年8月份开工建设,项目由蚌埠翠湖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你单位为总包单位,项目经理为闵旅华。2020年10月15日你单位将该项目的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安徽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单位具有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和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等级资质,其资质均不能承揽建筑工程的水电安装。该项目水电安装分包结算价按照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水电竣工结算价12646202元下浮30%,合同结算金额为8852341元。你单位将该项目的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安徽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证据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是该项目总承包单位;
证据三:《水电专业分包合同》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于2020年10月15日将该项目的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安徽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证据四:分包单位《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证明安徽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具有建筑工程水电安装施工资质。
2023年2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蚌住建)罚先告字〔2023〕第4-1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蚌住建)罚听告字〔2023〕第4-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法分包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8852341元的0.5%计44261.7元的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3月3日
来源: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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